徐某诉郎溪县建设委员会不履行规划行政处罚案 撤诉后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08)郎行初字第0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红兵 单位:
这是一起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法院在审理该起案件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法定职责,被告在原告第一次提起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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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08)郎行初字第06号裁定书。
2.案由:不履行规划行政处罚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1946年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农民,住郎溪县。
被告:郎溪县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郎溪县建平镇中港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1,系该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郝某,女,44岁,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郎溪县。
第三人:徐某3,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红兵;审判员:谈涛高家祥
6.审结时间:20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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