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陈某诉芜湖汇银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扬州汇银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合同约定违约金 过高 过低 调整 自由裁量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魏牟莉

陈月银

包娟

代理律师:

章熙飞

杨宏云

顾杰

张雯

戴加章

法官解说
本案关键点在于章某、陈某与芜湖汇银家电公司约定了"当年租金及装潢补贴标准的2倍租金及装潢补贴"作为约定违约金,对该约定违约金应如何计算、是否过高需要调整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租金的范围应包括装潢补贴,计算案涉约定违约金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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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4)绩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章某。
原告(上诉人):陈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芜湖汇银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杨宏云,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顾杰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扬州汇银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2,该公司员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雯,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汇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2,该公司员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戴加章,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维国;代理审判员:王晓平;人民陪审员:张益飞
二审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牟莉;代理审判员:陈月银、包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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