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郎溪县远大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应退税款; 权利质押;优先受偿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

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学军

赵萍

王瑶

代理律师:

王昱

王明水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本案中的应退税款质押是否合法有效?
1.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应退税款质押签订的合同为《权利质押合同》。从原理上分析,当事人提供质押的应退税款本质上也应属一种财产权利。但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退税款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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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钱某,该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昱,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溪县远大铜业有限公司。
被告:戴某。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储安平,江苏省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郎溪县国家税务局。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水,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学军;代理审判员:赵萍、王瑶。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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