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等诉旌德县新义莹石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案 股东;股权担保;公司决议撤销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二终字第1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储全胜

朱林

陶缘希

代理律师:

郭瀚昭

法官解说
本案系公司股东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为由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两级法院均认为案涉股东会决议因未通知股东而应予撤销,但二审法院却对本案实质问题,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自有股权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经过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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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公司决议撤销。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贾某,男,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汉族。
两原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龙金火,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旌德县新义莹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瀚昭,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艳;代理审判员:姚小玉;人民陪审员:张迪泓。
二审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储全胜;代理审判员:朱林、陶缘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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