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职务侵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案由: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郎溪县十字信用社

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02)郎刑初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平 单位: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该案为数罪还是一罪,产生一定的分歧。法庭通过庭审调查,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行认证,从而使案情清楚,证据扎实。检察机关指控,吴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符合职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02)郎刑初字第58号
2.案由:职务侵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书昌
被告人:吴某(又名吴某1),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原系郎溪县十字信用社自聘代办员。2002年2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彭方和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平;人民陪审员孔令龙周翠兰
6.审结时间:2002年7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