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诉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商标近似、非法经营额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知行终字第00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冯月青

黄学辉

陈芝颖

代理律师:

王敏

王敏

包忠华

孟凡军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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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太仓市人民法院(2012)太知行初字第000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知行终字第000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2。
被告(被上诉人):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毛某,该局城厢分局中队科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副局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静冈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萩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平;审判员:胡慧平;人民陪审员:张锦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月青;代理审判员:黄学辉、陈芝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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