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苏州市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案 比例原则;合乎比例;法益相称性;法定职责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苏州市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行终字第0052号
审理法官:

周剑鸣

倪志钧

陈芝颖

代理律师:

汪彧杲

法官解说
该案例主要是运用比例原则判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又中止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本案的实质就在于相邻权人以违章建筑影响其相邻权为由,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职责而行政机关没有拆除,当事人以此为由起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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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平行初字第0002号
二审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行终字第0052号
2.案由:不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陶云年(系郭某之妻)。
被告(被上诉人):苏州市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白塔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步霖,男,苏州市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彧杲,男,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苏某,男。
第三人朱某,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浦莉;代理审判员:常永涛;人民陪审员:唐佩清。
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剑鸣;代理审判员:倪志钧 陈芝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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