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1、张某某2不服苏州市吴江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土地承包行政裁决案 农村土地呈报仲裁委;仲裁裁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行终字第81号
审理法官:

陈芝颖

倪志钧

林磊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审查原告的起诉时,法院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裁决行为,法院有权对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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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行初字第1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行终字第81号。
2.案由:土地承包行政裁决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某1。
原告(上诉人):张某某2。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1。
被告(被上诉人):苏州市吴江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仲裁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第三人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联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顾彬,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文治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绪栋;审判员:沈国荣;人民陪审员:吴恩泽。
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芝颖;代理审判员:倪志钧、林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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