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昆明盛锦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认购协议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赔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东华法律服务所

云南乐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258号
审理法官:

起俊

汪佳

林磊

代理律师:

张星

法官解说
本案系因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认购资格协议之后因房地产项目未能开发建设所引发的纠纷。当前商品房买卖的通常形式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之前先行签订认购书,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认购书问题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引发大量纠纷,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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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1)盘法民二初字第418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258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
原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勋,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盛锦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太平镇政府208室。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星,云南乐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继红;代理审判员:江丽;人民陪审员:孙翠鑫。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起俊;代理审判员:汪佳、林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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