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案由: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09)彝刑初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清云 单位: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混乱。犯罪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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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09)彝刑初字第61号。
2.案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包龙华;代理检察员:吴压。
被告人:朱某,女,汉族,出生于1946年5月7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因本案于2009年3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唐光全云南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世奎;审判员:刘高云侯宇
6.审结时间: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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