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邪教 法律实施
案由: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齐建国

李晓丽

何凤勇

法官解说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各类会道门、非法邪教组织等活动,我国刑法确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要求是破坏法律、国家政策的行为。但如何准确认定何种行为属于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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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26号。
2.案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婵
被告人:马某。2007年7月20日因进行"法轮功"非法活动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两年。 2013年5月9日因向行人发放"法轮功"光盘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1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建国;审判员:李晓丽;人民陪审员:何凤勇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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