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魏某案 民事 宅基地转让 房屋所有权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廊民一终字第869号
审理法官:

张欣

杨莉

李成佳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李某1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纠纷,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及宅基地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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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437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廊民一终字第869号。
2. 案由:宅基地转让与房屋所有权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男,汉族。
原告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汉族。刘某,女,住大厂县夏垫镇。
被告(上诉人):魏某,女,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东里9楼601号。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军;审判员:乔继云;代理审判员:何藻。
二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欣;代理审判员:杨莉;代理审判员:李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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