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石油管道报社侵害肖像权案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科学研究院

廊坊市精英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宝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民上字第1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永平 单位:
肖像权是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所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以自己的肖像权所体现的利益的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即公民独享的民事权利,具有特定性和专属性。
此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1.如何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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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1999)民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民上字第168号。
2.案由:侵犯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53年4月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科学研究院干部。
诉讼代理人:彭山涛,男,廊坊市精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石油管道报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社干部。
诉讼代理人:李沐源廊坊市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邓云华。
二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方;代理审判员:郑海清杨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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