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廊坊亿人房地产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民事 商品房销售 一方二卖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廊民一终字第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欣

李成佳

杨莉

代理律师:

阴颖晖

王占辉

法官解说
本案中,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亿人公司之间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被告与第三人方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是裁判的焦点之一。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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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72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廊民一终字第28号判决书
2、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阴颖晖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占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36年5月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被上诉人):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东方美墅小区。
法定代表人:储纪星,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1,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邹某,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方某,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军;审判员:乔纪云;代理审判员:何藻。
二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欣;代理审判员:李成佳;代理审判员:杨莉。
6、 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1年9月15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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