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诉大厂博览危险货物运输队追偿权案 无证驾驶 交强险 保险人追偿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乔纪云

宋彬彬

闫昊

代理律师:

赵海峰

法官解说
本案诉争的焦点之一在于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有无追偿权。根据《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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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吉祥小区北门20-1-12室。
负责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亚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博览危险货物运输队,住所大厂县夏垫穆斯林商贸大街49号。
负责人王某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纪云;代理审判员宋彬彬;代理审判员:闫昊。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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