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贪污案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兴县人民法院

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沧刑终字第3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岳伯生

路炳峰

付文庆

代理律师:

刘兰林

法官解说
1、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
超生户翟福德交纳社会抚养费500元,不属于被告人私自截留的社会抚养费;超生户张和庭、张俊玲交纳社会抚养费500元,被告人所列明细既无实收也无实交,且控方未提供任何证据,不应认定。被告人要求核实的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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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刑字第6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沧刑终字第33号裁定书。
2、案由:贪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德芳、吴静。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海兴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捕前住海兴县。2010年7月28日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转捕。
一、二审辩护人刘兰林,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慧卿,审判员刘占勋,人民陪审员秦卫忠。
二审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伯生,审判员路炳峰、付文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 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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