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诉被告陈某等工伤保险待遇案 劳动争议;连带责任;工伤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云南枫林红法律事务所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法院(2010)彝民初字第744号
审理法官:

李平华

刘大辉

代理律师:

刘绍前

邹其银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平华 单位:
本案解决了下列五个法律问题:
1.正确定性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一裁两审制,只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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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法院(2010)彝民初字第744号。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刘绍前,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肖永平,云南枫林红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彝良分公司(原昭通昭电实业有限公司彝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辉超,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其银,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律师。
被告:屈仁斌(曾用名屈欣)。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昭通市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平华;代理审判员:刘大辉;
人民陪审员:胡志辉。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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