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兴安县湘漓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历史信息的公开
案由:
乡政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兴安县兴安镇司法所

兴安县湘漓镇司法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2009)行字第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邓鹏鹏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谓信息公开,其实就是政府行政的一种公开制度,即一国的政府或地方行政机关,对其掌握的信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之外)均有公开的义务。它的法律基础是公民对政府掌握的信息或资料享有了解和知晓的权利。知晓权作为现代人权的一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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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2009)行字第2号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住兴安县。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1964年生,汉族,农民,住兴安县。
委托代理人:宾某,男,1963年生,汉族,居民,住兴安县。
被告:兴安县湘漓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兴安县兴安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兴安县湘漓镇司法所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汉荣;审判员:唐称豪;代理审判员:朱回香
6.审结时间:200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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