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诉叶某、江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信赖利益损失之赔偿范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华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猎波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部公路一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34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永尧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就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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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3441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武某,女,汉族,北京华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助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汉族,北京北方猎波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系武某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杨士搏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女,汉族,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叶某,女,汉族,交通部公路一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江某,系叶某的女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叶永尧
6.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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