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朱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1)安少民初字第00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军 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和焦点是:(1)原告陆某的第二次受伤应否由被告保险公司、朱某赔偿;(2)原告陆某是否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对于争议焦点一,是关于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必须考虑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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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1)安少民初字第0029号。
2.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陆某,男,2004年5月4日生,住海安县城东镇。
法定代理人:陆某1(系陆某之母),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唐永祥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81年5月8日生,住海安县城东镇。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孩儿巷南路50号凯旋花园13幢1—4层。
负责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唐霄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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