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储蓄存款合同 安全防范义务 先刑后民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 法律责任承担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7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锐 单位: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本案例主要涉及商业银行和储户对于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防范义务的范围,以及卡内资金被盗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分配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现实中,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时有发生,盗窃方法、手段各有不同,有网银被盗、克隆卡盗窃、换卡盗窃,等等...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12)铜法民初字第0257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曾用名:刘某1,男,1987年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2,男,1961年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以下简称铜梁农商行),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兴路。
负责人:李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丁某,该支行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光模;代理审判员:贾红雯;人民陪审员:宗玉文。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小波;审判员:颜菲;代理审判员:黄清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