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等诉上海辉煌实业总公司等侵权案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4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屠美莉 单位:
本案值得探讨的是作为股东的两原告在本案诉讼中的主体资格以及俱乐部在诉讼中的地位:
两原告诉的性质应属股东派生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492号。
2.案由: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和法礼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白玉兰国际旅游文化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蔡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和法礼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煌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职员。
被告: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屠美莉;审判员:徐恢;代理审判员:严耿斌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