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等12人诉张某等劳动报酬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1995)屏新民初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贾永刚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打工引起的劳动报酬纠纷,处理本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多个诉讼请求并案审理,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基于打工引起的劳动报酬纠纷,一方主体一般都在二人以上,每人都有自己的诉讼请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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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1995)屏新民初字第50号。
2.案由:劳动报酬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任某、伍某、赵某、赵某1、荀某、贾某、贾某1、罗某、王某、宋某、刘某、刘某1。
代表人:任某,男,生于1940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廖玉谱,屏山县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生于1947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农民。
被告:吴某,男,生于1964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罗德华
6.审结时间:199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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