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诉宜宾市烟草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争议 经济补偿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65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翁家毅

法官解说
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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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字号: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65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钟某,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屏山县。
被告四川省烟草公司宜宾市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戎州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屹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家毅,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烟草公司宜宾市公司屏山营销部,住所地:屏山县新发乡。
代表人谭某,该营销部负责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静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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