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流氓案
案由:
卫生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宣化钢铁公司选烧厂环保车间

张家口市宣化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景汉朝 单位:
本案处理中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如何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做出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教育十分重视。1978年党中央转发了中宣部等8个单位《关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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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初字第1号。
2.案由:李某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海燕。
被告人:李某,男,16岁,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宣化钢铁公司选烧厂环保车间临时工,住张家口市宣化区。1990年8月8日被收容审查,1990年9月1日因故意伤害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41岁,被告人李某之父。
辩护人:刘爱国张家口市宣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福玉;人民陪审员:李守义李维梅
6.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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