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张家口市税务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龙烟铁矿

宣化区律师事务所

宣化区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税务局

张家口市税务局

张家口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行上判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景汉朝 单位:
本案中,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认为原告李某没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做出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原告李某系庞家堡镇的个体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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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人民法院(1991)法行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行上判字第2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64岁,汉族,河北省协城县人,住宣化县,系龙烟铁矿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月宣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武玉荣宣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家口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张家口市税务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程某,男,30岁,张家口市税务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崇达张家口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张家口市宣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新云;陪审员:张天贵史有千。
二审法院: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志立;审判员:郑晓鸣;代理审判员:王宝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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