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牛奶公司诉张家口地区水产肉蛋禽公司易货合同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茂源 单位:
本案是一起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项以玉米籽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但被告提供的胡麻饼中混进了部分菜籽饼,且交货品种繁杂,难以辨认,这是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属于合同责任的范畴。同时,标的物质量之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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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1990)经字第34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5号。
2.案由:易货合同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家口市牛奶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唐某,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永进张家口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家口地区水产肉蛋禽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蒋书锋宇晓明张家口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范亦民。
二审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志刚;审判员:越茂源;代理审判员:刘存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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