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案 民事 高速公路管理责任 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张开民初字第19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任俊

代理律师:

孙东博

李春雨

武天竹

梁秀燕

法官解说
高速公路具有高速、封闭、收费等特点,有着与普通路段不同的管理运营方式。如因不应进入高速公路的人或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导致事故发生的人或物的支配者应承担责任,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的高速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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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张开民初字第194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
委托代理人孙东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住所地:张家口市胜利中路170号,组织机构代码:40489323-9。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单位处长。
委托代理人武天竹,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秀燕,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俊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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