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陈某重婚案
案由:
重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奉新县澡溪乡株梓村民委员会坑口村

江西省奉新县澡溪乡株梓村民委员会瑶坑村

文书字号:
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刑一上字第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荣清 单位: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兰某、陈某犯重婚罪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告人兰某、陈某长期以夫妻关系同居,共同生活在一起,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应该认定为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17日《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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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1991)刑自字第8号;
二审裁定书: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刑一上字第79号。
2.案由:兰某、陈某被控重婚罪。
3.诉讼双方
一审自诉人:兰某1,男,47岁。江西省奉新县澡溪乡株梓村民委员会坑口村农民。
被告人(上诉人):兰某,男。36岁。江西省奉新县澡溪乡株梓村民委员会瑶坑村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古芳华;人民陪审员:钟慕畴何显亲。
二审法院: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初祥;代理审判员:熊灯华甘恩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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