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杜某1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礼泉县烟霞乡严峪村

礼泉县北屯乡太阳村

礼泉县烟霞乡上高坡村

文书字号: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法院[1991]咸法民字第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樊云 单位:
一、二审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1965年,董某1经人介绍收养杜某1为其养子,后因双方关系不睦,于1972年经人调解解除了收养关系,杜某1返回其生父母身边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礼泉县法院礼法民判字[1991]19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法院[1991]咸法民字第95号。
2.案由:继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杜某,女,39岁,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系礼泉县农民,住礼泉县。
被告(被上诉人):杜某1,男,37岁,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系礼泉县农民,住礼泉县。
第三人(被上诉人):董某,男,50岁,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系礼泉县农民,住礼泉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韩贵礼。
二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杰孝;审判员:李庆义;代理审判员:张应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