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钟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长沙市实验中学

湖南长沙市第一运输公司法律顾问室

湖南长沙市第八中学

湖南长沙市第八中学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1991)湘长北法浏民调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宁晟 单位:
本案调解协议第三条“被告钟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失费及医药费等损失人民币260元”,双方当事人同意,没有争执。对此,法庭如何确定认为,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赔偿精神损失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我国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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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1991)湘长北法浏民调字第31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女,50岁,湖南长沙市实验中学教师。
诉讼代理人:许某,湖南长沙市第一运输公司法律顾问室干部。
被告:钟某,男,63岁,湖南长沙市第八中学干部。
诉讼代理人:胡某,湖南长沙市第八中学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欧阳树林
6.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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