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大安食品厂诉广东省中山市铝箔复合印刷厂加工铝箔食品袋合同纠纷案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赵县大安食品厂

河北省赵县大安食品厂

河北省赵县大安食品厂技术科

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中山市对外经济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石法经上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进生 单位:
此案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实际是铝箔食品袋的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是关系到企业兴衰的大问题,但有的往往对此不够重视,认为产品,只要能销售出去就算合格。有的经销单位则一味追求产值利润、淡化了文明生产和商业道德,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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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1990)法经字第4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石法经上字第33号。
2.案由:加工铝箔食品袋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河北省赵县大安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钤某,河北省赵县大安食品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钤某1,河北省赵县大安食品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董某,河北省赵县大安食品厂技术科科长。
被告(上诉人):广东省中山市铝箔复合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单金良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郑军,中山市对外经济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富兵;审判员:谢振良;代审判员:王增录。
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玲莉;审判员:于德法;代审判员:宋连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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