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开发区现代企业市场竞争研究所诉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创意实施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法律部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冀经终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炜 单位: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企划劳务合同纠纷案曾沸扬一时。人们所关注的是研究所为巨人公司提供的这一纸文案究竟价值多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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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石法经初字第73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冀经终字第26号。
2.案由:创意实施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石家庄开发区现代企业市场竞争研究所(简称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被告(上诉人):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简称巨人公司)。
负责人(一审):李某,经理。
负责人(二审):史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法律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军伯;审判员:宋连印孙延明。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增华;代理审判员:宋悦来任丽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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