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东洋工艺株式会社诉秦皇岛惠里花缝制有限公司返还制衣机器、房租等余款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秦皇岛足利制衣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沈阳飞机制造厂

秦皇岛市海港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经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志军 单位:
1.本案的性质。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争执的焦点是共同投资合作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即返还机器、房租等余款纠纷。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合作必须有书面的协议,且应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被批准成立后,关于重大的人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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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外经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经终字第24号。
2.案由:返还制衣机器、房租等余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日本国东洋工艺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西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须某,秦皇岛足利制衣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西举秦皇岛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秦皇岛惠里花缝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姜某,沈阳飞机制造厂高级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萍秦皇岛市海港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敬东;代理审判员:穆晓丽刘志军。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振海;代理审判员:杨建玲宋悦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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