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华精细化工(天津)有限公司诉秦皇岛大华精细日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83)秦法经初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瑛 单位:
本案的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此案的关键是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就专利权而言,被告在原告该项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生产、销售液体鞋油擦鞋器,申请日之后仍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也未扩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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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83)秦法经初字第67号。
2.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伟华精细化工(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某,该公司顾问。
被告:秦皇岛大华精细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君智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军;代理审判员:杨连升穆晓丽
6.审结时间:199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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