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格林高营养技术开发公司诉河北大学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6)经终字第2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悦来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河大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格林公司在“中心”通过其技术鉴定时使用了河大部分资料,这能否因此而改变该项技术的权属,是否应将该技术成果判归河大所有。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河大的行为尚构不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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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冀经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6)经终字第204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石家庄格林高营养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益民河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冀超河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河北大学(简称河大)。
法定代表人:吴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毕某,河北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覃桂生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存柱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悦来;代理审判员:丁振海杨建玲。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金琪;代理审判员:董天平程永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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