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邵阳市法学会

湖南省湘潭纺织印染厂职工医院

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字第2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云华 单位:
国家不仅运用社会主义法制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且从道义上和法律上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同一切不法侵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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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字第243号。
2.案由:王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男,46岁,农民,湖南省邵东县人。
委托代理人:夏日烈,湖南省邵阳市法学会律师。
向章成,湖南省邵阳市法学会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27岁,湖南省湘潭纺织印染厂职工医院医士。
辩护人:李凤翔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祥,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同梧;人民陪审员:李国安邓盛才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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