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长沙铁路总公司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邵东县光陂乡界田村

邵东县光陂乡界田村

邵东县委党校

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光陂建筑队

邵东县光陂乡企业办

文书字号: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市中法民终字第182号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云华 单位:
本案属于侵权损害之债,即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长沙铁路总公司的侵权行为在于不履行安全防护义务,属于消极侵权行为,即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光陂建筑队疏于员工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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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1993)邵东民初字第6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市中法民终字第182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生于1949年5月1日,邵东县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女,生于1950年9月17日,邵东县农民,系刘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某1,邵东县委党校教师。
被告(上诉人):长沙铁路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二审):尤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成某,系该公司娄底铁路工务段总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邓鹤林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邵东县光陂建筑队。
法定代表人:周某1,光陂建筑队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某2,系邵东县光陂乡企业办负责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祝;代理审判员:曾玉平李红旗。
二审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仕田;审判员:容楚伟马代亮阳叙富孙孝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4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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