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建筑材料总厂不服邵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及罚款处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邵阳市建筑材料

湖南省邵阳市建筑材料总厂厂劳资科

邵阳市西区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湖南省邵阳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科

湖南省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宣传科

邵阳市泽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平春 单位:
原告湖南省邵阳市建筑材料总厂为提高本厂的经济效益,走出困境,对其原油毛毡车间建成油毛毡原纸生产线,其目的和动机无疑是好的,但是其保护环境意识却实在差矣。明知本厂位于资江上游,是当地城市居民饮用水源的一级保护区,却在未办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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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西区法院(1993)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43号。
2.案由:不服责令停产及罚款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南省邵阳市建筑材料总厂。
法定代表人:江某,湖南省邵阳市建筑材料总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雷某,湖南省邵阳市建筑材料总厂厂劳资科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宗根邵阳市西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湖南省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唐某,湖南省邵阳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科科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省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宣传科科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潘雪皑邵阳市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邵阳市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佑祥;审判员:莫谋义石君。
二审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章求;审判员:袁超英;代理审判员:邓玉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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