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德安县宝塔乡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2)刑二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夏忠民 单位: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是一种正义的合法的行为,它能制止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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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2)德法刑字第105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2)刑二字第106号。
2.案由:徐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姜某,男37岁,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个体运输户,家住德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吉保,德安县宝塔乡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人:徐某,男,31岁,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个体运输户,家住德安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庭:代理审判员:熊立新。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余荷花;代理审判员:夏忠民王晓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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