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被控诈骗、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二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熊继前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而检察院的起诉和抗诉则与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是不符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诈骗罪的罪与非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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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德法刑字第021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二字第75号。
2.案由:甘某诈骗、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男,39岁,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1991年9月1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训贤江西省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艾生,江西省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训贤江西省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旭;审判员:余金溪;代理审判员:熊立新。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明;审判员:余荷花;代理审判员:王小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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