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等盗窃案 未成年人犯罪、缓刑、抗诉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九中刑抗字第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熊继前 单位:
本案是一起重大的未成年人共同盗窃案件,三名犯罪人都是未成年人,其中一人还是只满14岁不满16岁的。对这样的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在审判过程中是有不同的意见的。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犯罪人均应处以实刑,投入劳改。尽管本案犯罪人均...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1994)修法刑初字第38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九中刑抗字第09号。
2.案由:丁某等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由信。
被告人:丁某,另名冷某,男,17岁(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系个体水果批发业者。1994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丁某1,系被告人丁某之父。
一审辩护人:车参荣江西省修水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男,17岁(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无业。1994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江某1,系被告人江某之父。
一、二审辩护人:姜伟华江西省修水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7岁(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系在校学生。1994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刘某1,系被告人刘某之父。
一、二审辩护人:樊双全江西省修水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一审辩护人:洪英虎江西省修水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义生;人民陪审员:付朝丰周介眉。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荷花;审判员:夏忠民;代理审判员:夏晓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