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等抢劫案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尹成 单位:
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四名犯罪人犯罪行为的事实,确认其构成抢劫罪,符合本案事实。
首先,本案犯罪人等共六人,得知被害人系“小偷”,偷得1500元钱后,便要“敲他一顿”。此时的犯意带有敲作勒索的性质。但在将被害人挟持住后,犯罪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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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87号判决书。
2.案由:黎某等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男,汉族,24岁,四川省蓬溪县人,无业。1993年8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占言克拉玛依兴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22岁,湖北省枣阳县人,无业。1993年8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董长合克拉玛依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缪某,男,汉族,24岁,四川省内江县人,工人。1993年8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胡锡美克拉玛依兴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25岁,江苏省沛县人,工人。1993年8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洲萍克拉玛依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君;审判员:欧阳彬尹朝晖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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