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等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鄞县邱隘宁波纺织服装绣品厂保卫科

宁波市第六律师事务所

宁波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刑初字第5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永权 单位:
本案犯罪人曹某系被窃单位保卫科科长,案发时又与财务科同一办公室,利用熟悉内情的便利条件,勾结他人盗窃工资款。在共同犯罪中是具体策划和组织者,同时又向同案犯罪人杨某提供其事先窃得的财会室钥匙、指点作案的地点、传授犯罪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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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刑初字第56号判决书。
2.案由:曹某等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颜华、程贤庆。
被告人:曹某,男,44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鄞县人,原系鄞县邱隘宁波纺织服装绣品厂保卫科科长。1993年5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明甫宁波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36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鄞县人,个体工商户。1993年5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赵建平宁波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永权;代理审判员:杨立奋;人民陪审员:赵宝章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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