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抢劫案 犯罪未遂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甬刑初字第1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建平 单位:
本案,辩护人对行为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提出异议,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劫取受害人的巨额存款单的目的,只是为了强行做成先已约定的摩托车生意,故不构成抢劫罪。法院判决认为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缺乏事实、法律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甬刑初字第133号。
2.案由:陈某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商健,代理检察员陈剑平。
被告人:陈某,男,28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无业。1994年8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翁静海浙江省宁波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伟权;代理审判员:陈作岚;人民陪审员:赵宝章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