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贪污案 上诉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同安县外贸公司永芳竹木香制品厂

厦门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厦刑终字第1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绮 单位:
本案的中心问题是关于对犯罪人曾某行为的定性问题。而对此问题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又在于曾某所在单位同安县外贸公司永芳竹木香制品厂的企业性质究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台商经营的私人企业。这关系到曾某是否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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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同安县人民法院(1993)同法刑初字第08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厦刑终字第145号判决书。
2.案由:曾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同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原系同安县外贸公司永芳竹木香制品厂总务。1993年3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叶水沓厦门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同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俊柱;代理审判员:叶谋荣方建筑。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小民;代理审判员:黄永辉邱毅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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