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新余发电厂

新余市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余刑二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5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新平 单位: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胡某擅自以单位名义委托他人实现单位债权后,放任他人将所收款项用于个人经营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主观目的是为新余发电厂收回利息款。虽然在委托陈某收取利息款的过程中,由...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02)渝刑初字第00435号。
二审裁定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余刑二终字第25号。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阮文红,代理检察员罗刚。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男,1939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江西新余发电厂财务科长。因本案于2002年5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黎仕强,新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新平;人民陪审员:李绍基易发来。
二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卫春;审判员:黄小新徐三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