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民二(商)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翟骏 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车辆驾驶人员肇事后逃逸的,交强险的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通常约定,车辆驾驶人员肇事逃逸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金给付义务,很少引发纷争。但交强险不同,其本身实施时间不长,保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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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民二(商)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凌某,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陈海杰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中核大厦。
负责人:臧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陶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骏;审判员:汪钧铭;人民陪审员:朱建萍
6.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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