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泉工业有限公司诉株式会社新韩银行信用证议付案 非实质性不符点
案由:
信用证议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威民二外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慧东 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单期限。《UCP500》对开证行的审单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不得超过收到单据的第二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这是开证行审核单据的合理时间。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银行在这个期限内要完成三件事,即审核单据、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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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威民二外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证议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山东汇泉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解放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孟颖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式会社新韩银行(SHINHAN BANK,SEOUL KOREA.),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中区太平路2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申某,该银行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韩春宁北京市洪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培红北京市洪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英秋;审判员:邓锐;代理审判员:李慧东
6.审结时间:20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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