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秦皇岛市园林局承揽合同纠纷 合同 附条件成就 消极履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548号
审理法官:

李艳

徐汝东

雷杰

代理律师:

王亚荣

王亚荣

法官解说
本案纠纷的产生起因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关于价款结算的约定,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以财政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是原、被告双方在2011年6月6日签订的承揽合同中约定,安装完毕后30天内完成验收和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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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548号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方成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荣,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园林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荣,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艳,人民陪审员:徐汝东、雷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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